一、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 申請資格: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1.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96年度為23,773元)。
2. 動產金額(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 不超過每戶1人時為新台幣20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新台幣25萬元。
3. 不動產金額(土地及房屋價值)不超過650萬元。
4. 未領有政府其他生活補助及獲未獲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家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者。
★ 應備文件:
1. 最近三個月本人及全戶戶籍謄本(包含扶養義務人)。
2. 綜合所得稅完稅證明及財產證明(國稅局辦理)。
3. 本人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稅捐處辦理)。
4. 本人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5. 本人及戶長之印章。
6. 列冊低收入戶免申請,將直接核發。
★ 補助標準
1. 列冊低收入戶
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補助7,000元整。
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補助4,000元整。
2. 中低收入戶
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補助4,000元整。
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補助3,000元整。
★ 辦理時間:請於早上到戶籍地里辦公處找里幹事辦理
洽辦單位:
東區區公所里辦公處5218231轉306
東區埔頂聯里5773649
北區區公所里辦公處5152525轉302
北區客雅聯里5224694
北區南寮聯里5366811
香山區公所里辦公處5307105轉302 |